
2010年1月15日16时30分,木材运输巡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新建镇东山洋村有一车未经审批采伐的松原木要运往新建镇梅溪村。接到举报后,木材运输巡查大队执法人员快速出击。17点10分,举报车辆在新建被查获,经勘验检查,当事人杨某使用车号为浙11—70218的农用车运输松原木5.01立方米,无法提供运输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杨某作出没收松原木5.01立方米的处罚。杨某后悔自己轻视了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以后运输木材要遵纪守法,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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